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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升降機國內標準,施工升降機國外標準
時間:2022-08-20來源:升降機廠家瀏覽次數:255
近年來,我國施工升降機的發展主要體現在外觀改進、吊籠自重的減輕、起升速度和高度的提高、吊籠額載的增大、安全裝置的完善和電氣控制自動化等方面。
合金鋼、鋁合金、鋁塑板等輕質材料的采用,使吊籠自重大大減輕、為降低傳動機構的所需功率、用戶節省能源創造了條件;而吊籠降重和變頻無級調速技術的普遍采用,又使吊籠的起升速度得以提高;國產制動載荷60kN 的防墜安全器的開發成功,為吊籠額載的增大提供了保障;吊籠供電采用輸電滑線,使提升高度突破了450m;在電氣控制方面,半自動和全自動的層樓呼喚、吊籠無人駕駛能準確停層的電控系統已試用成熟且大量運用在出口產品上;施工升降機的品種也越來越多??梢哉f,我國施工升降機的發展和技術進步,基本跟上了國際同行業的節拍,完全能滿足我國飛速發展的建筑業需要且已大量出口。
但是,在吊籠的載荷功率比、元器件的可靠度和壽命、產品設計與使用中的安全性理念等方面,國產升降機與國際先進水平相比還存在不少差距,這些差距也導致了我國施工升降機國家標準與國際先進標準的差距。
施工升降機國家標準與國際先進標準的差距
2005 版《施工升降機》國家標準修訂時,我們仔細研究了國際先進的歐洲標準(EN12159:2000)和美國標準(ANSI/ASSE 10.4 - 2004)。我們很想“等同”采用(identify)歐洲標準或至少“等效”采用(equivalent),可惜因種種原因而無法實現,現為“修改”采用(modify),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業整體水平及習慣、理念(多數源于用戶)的差距。由于國情的不同,有些差距(例如在無人駕駛情況下每個層站可召喚吊籠,使其自動運行且準確停層;每個層站必須安裝由吊籠到位解鎖的層門等)可以暫緩與國際先進標準接軌,而以下差距應該與國際先進標準接軌。
對吊籠地板面積的限制
歐洲標準規定, 按吊籠額定載重量除以100kg 確定吊籠可載人數,每人占地面積不得大于0.25m2;美國標準對各種額定載荷吊籠的地板面積明確規定了最大值,其目的就是以容量來防止超員、確保安全。以額定載荷2 000kg 的吊籠為例,按歐洲標準吊籠地板最大面積為5m2(寬1.5m 時,長度不大于3.33m)、按美國標準吊籠地板面積不超過4.25m2(寬1.5m 時,長度不大于2.8m)。而在我國,為滿足用戶可以裝入更多的翻斗車,2 000kg 額載的吊籠被要求做成1.5m× 3.5m 直至1.5m × 4.2m,這是很不安全的,因為在工地上下班高峰時,吊籠乘客都是擠得滿滿的。
1996 年版施工升降機國標中對吊籠地板面積只規定下限未限制上限,2005 年版施工升降機國標我們也只能寫成“吊籠的可載人數為額定載重量除以80kg,舍尾取整”,“當吊籠僅用于載人場合時,人均占地面積不應大于0.25m2”,為何這項規定沒有涵蓋所有的人貨兩用升降機,原因是標準審查時來自用戶代表的強烈反對。
或許有人認為,2007 年版《施工升降機安全規程》實施后,吊籠都應有超載保護,吊籠再大,乘員也不會超載。但在制定標準時,必須考慮保護裝置失靈或在某種情況下人為解除保護裝置的可能——考慮“以防萬一”和用戶違章,這是歐、美先進標準最突出的理念。
吊籠提升速度的限制
對工作工況吊籠的最大提升速度,美國標準規定為91.44m/min,歐洲和我國標準都未作規定(但限于目前防墜安全器的最大動作速度只有2m/s,吊籠提升速度也不會超過102m/min)。對于安裝工況吊籠的最大提升速度,歐洲標準規定為≤ 4 2 m/min (美國標準為≤ 4 0 m/min),我國2005年版施工升降機標準也規定為≤42m/min(0.7m/s)。升降機的主機廠都應該檢查自己的產品使用手冊,是否按國標明確規定了安裝工況吊籠的提升速度。
安裝工況吊籠額定載荷的限制
即便吊籠的額定載荷(工作工況)再大,安裝工況的額載歐洲標準規定為≤ 1 000kg(美國標準為≤ 800kg),我國標準未能作出規定。眾所周知,在安裝過程中,整機的部件(含安全裝置)并未裝全,吊籠不應進入正常承載狀態(否則就是工作工況了),因而認為“無對重吊籠的安裝工況額載就是其工作工況額載”是錯誤的(如果安裝工況的額載誤以傳動機構的能力來定,則速度大于42m/min 的升降機,由于遵循了安裝工況提升速度≤ 42m/min,它的承載能力還可超過工作工況的額載)。為確保安全,對安裝工況吊籠額載作出限制是非常必要的。
加載和卸載時的附加力
吊籠門檻和層門門檻(或登機平臺邊緣)的設計強度,應考慮加載和卸載時產生的垂直力FV和水平力FH,歐洲標準規定:FV 應是吊籠額載F 的50%,但不小于2kN,而當F 大于20kN 時,FV = 4 0.3F(kN);FH 應是F 的20%,但不小于0.5kN,也不大于2.5kN;FV 和FH(作為集中載荷)同時作用在吊籠入口及層站出口的1/3 寬度處。這項規定是非常合理的,我國標準也應納入。
產品標準應規定產品的使用壽命
在施工升降機、塔機國家標準的修訂中,出于“不要用到出事故才報廢”的考慮,起草小組認為應對產品的使用壽命作出規定—科學的判廢依據是載荷的循環次數,產品加裝合適的不可逆記錄儀,若無法做到普遍且有效地采用記錄儀,則可規定判廢年份。但這兩種提議最終都未獲通過。
作為高空危險作業產品,不規定其使用壽命,對于減少和避免安全事故是十分不利的。歐洲標準對施工升降機的壽命概念是這樣提出的:“載人升降機的載荷循環次數基本應取為1.6 ×105 —間歇工作制(即10 年× 40 周/ 年× 40 小時/ 周× 10 次/ 小時)”。這里既規定了載荷循環次數,也提出了使用年限(10 年)。歐洲產品每年使用1 600h、壽命也只是10 年。在我國,按升降機每天工作240 天、每天工作10h,則10 年的載荷循環次數為2.4×105,使用壽命不應該超過10 年(按歐洲標準則不足7 年)。我們認為對于列入特種設備的產品,應該規定其使用壽命。在其他條件不俱全的情況下,即便以使用年數來規定壽命也不屬武斷。目前我國已有許多產品以使用年限作為判廢依據,例如燃氣熱水器判廢年限為6 年(安裝日起算)。在百般無奈之下,2005 年版施工升降機國標中增列了施工升降機的整機工作級別。
2005 年版《施工升降機》國標5.1.4 條規定,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的整機工作級別為A5~A6。對于普通常態下使用的人貨兩用升降機,載荷循環次數取為1.25 ×105 < CT ≤ 2.5 × 105,依據GB/T 3811《起重機設計規范》,其使用等級為U4、荷重狀態取為Q3,因而整機工作級別為A5(特殊、繁重工作狀態的整機工作級別可取為A6,具體由制造商確定)。
由于施工升降機國家標準尚未明確規定使用壽命,為確保在用升降機的安全使用,一些省市的建設主管部門已開始籌劃對年代長久的在用升降機進行專家安全評估。例如上海市的有關部門規定了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的評估周期,認為整機工作級別為A5 的產品,使用10 年后每年評估一次(含超聲波探傷、型材測厚、結構應力測試等);整機工作級別為A6 的產品,使用15 年后每年評估一次。因而不少用戶要求主機廠出具證明,將所有施工升降機的整機工作級別定為A6。產品整機工作級別的確定必須慎重,應該根據產品設計時選定的工作級別如實回復,否則會使安全生產存在隱患,最終還是對用戶不負責任。
綜上所述,我國現行施工升降機國家標準是落后于國際先進標準的,雖然2005年版施工升降機國標中已納入了許多歐、美標準的內容,但總體上還是存在差距。
對歐洲標準最大的體會是,標準制定者的思路立足于充分考慮萬一可能發生(甚至誤操作才會發生)的安全隱患,從而制定有效的針對性預防措施。我們的產品設計者、產品標準制定者、使用現場的管理者,首先應學習、秉承的就是這種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并貫徹于實際工作中。同時通過全行業持續不斷地努力,進一步提高我國產品的設計、制造質量和現場科學管理水平,這是我國產品標準能盡快與國際接軌的基礎。現行國家標準尚未規定的一些與安全直接有關的限制或要求,主機廠應在企業標準和產品使用手冊中作出規定,以確保施工升降機的安全裝拆、使用、維修;也只有多數設計、制造、管理、使用單位達成的共識,才能成為國家標準的條文且被自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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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
施工升降機國內標準,施工升降機國外標準
近年來,我國施工升降機的發展主要體現在外觀改進、吊籠自重的減輕、起升速度和高度的提高、吊籠額載的增大、安全裝置的完善和電氣控制自動化等方面。 合金鋼、鋁合金、鋁塑板...詳細